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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厅、政治部、审查批捕厅、审查起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有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日报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国家检察官学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专门人民检察院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