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原则
活动原则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检务指南 > 检察院介绍 > 活动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中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