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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9 16:55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捺印。

 

(三)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应写明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申请救助的理由;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确认申请人无法维持当地基本水平。

证明下方需要写明证明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五)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须写明申请人身份信息,刑事案件对其造成的损害,目前面临的具体生活困难,以及希望获得救助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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