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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1 15:36

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法,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领域的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程序均有变化,现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依法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受理范围

1、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

2、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

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5、不服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注: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需先向法院提出再审,不服再审处理,才能向本院申诉。

(二)申诉人的主体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外第三人。

2、民事执行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三)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须提供确实的电话或联系地址)。提出原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申诉请求须写明:对该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提出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申诉请求须写明: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服,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原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执行的相关文书的复印件。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案件当事人的,须提交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

4、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附:

1、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仅限一次,检察机关已作出处理的,不再接受相同申诉。

2、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224920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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