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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藏“黑气”,以危险作业罪获刑

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3 15:09

出租屋内藏“黑气”,以危险作业罪获刑

近日,我院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梁某危险作业案获得有罪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市判决的首宗涉“黑气”危险作业案。

2022年11月,曾某、梁某入职本市某燃气公司担任配送员,二人主要在茶山镇以及周边镇街配送公司液化石油气,并从客户处回收公司的空气瓶以及其他品牌的废旧气瓶。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二人将回收的气瓶以及没有及时配送的气瓶存放在人流密集区的出租屋里,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和泄漏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3年4月,茶山城管分局在上述出租屋查获272瓶液化石油气(其中含115个实瓶)以及过气枪、过气线、封口塞等物品。




2023年5月,公安机关将曾某、梁某抓获归案。我院检察官及时介入该案,联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协同办案,提出有效补充侦查意见,最终将该案顺利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液化石油气属常见常用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机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均设置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从事液化气罐装经营活动需要安全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要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许可,否则就是违法经营活动。如运输、存储或重装过程中操作不当,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本案中的被告人为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法规的操作规范,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存储、分装、经营瓶装液化气,不仅对自身安全产生隐患,还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最终自食恶果。

检察机关希望通过此案充分发挥惩戒预防作用,加深公众对“危险作业罪”的认识,警示和震慑类似行为,对整个行业的从业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普法宣传,合力拧紧液化石油气“安全阀”。

法律链接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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