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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宗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获得法院支持判决

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7 16:13

我院首宗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获得法院支持判决

近日,我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袁某志洗钱一案获有罪判决,袁某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这是我院首宗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的刑事案件。

【涉走私洗钱罪简介】

走私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洗钱的主要手法

通过控制多个个人银行账户协助兑换外汇转移至境外。袁某志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在上游客户罗某锋(另案处理)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与下游客户进行兑换,从中赚取差价牟利。20185月至20205月期间,袁某志在明知曾某玲、章某秋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与两人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袁某志通过其控制的李某、张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曾某玲、章某秋转入的人民币,扣除自己的获利,将剩余人民币转给上游客户罗某锋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曾某玲、章某秋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发给罗某锋。罗某锋收到款项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相应的美元转入曾某玲、章某秋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经查实,袁某志为曾某玲、章某秋非法兑换外汇并将资金汇往境外,金额共计人民币17355.74万元,非法获利34.71万元。


图示:袁某志涉走私洗钱案


★我院多措并举推进惩治洗钱犯罪

一是我院高度重视惩治洗钱犯罪工作,成立本院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组织反洗钱专题培训工作,提高检察人员对洗钱罪的理解和适用,增强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

二是加强侦查引导。在办案中,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机关查清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从业经历、交易的频繁程度、聊天的内容等,最终固定袁某的主观明知证据,认定袁某明知曾某某等人从事走私行为仍然帮忙兑换,最终改变定性、以洗钱罪对袁某提起公诉处理。

三是在庭审时依法指控。直至开庭,袁某志仍然否认自己主观明知曾某某等人从事走私行为。承办检察官在庭审时详细罗列、展示关于认定袁某志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充分阐述袁某构成洗钱罪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本院的所有起诉意见。

近年来,涉走私洗钱犯罪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影响。袁某志涉走私洗钱一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我院依法打击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对办理涉走私洗钱案件具有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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