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 受理范围
我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我院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具体包括:
1、 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2、不服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决定;
3、不服我院刑事处理决定,包括对我院作出的立案、不立案决定;逮捕、不予逮捕的决定;起诉、不起诉决定;
4、 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并已经提出再审,对再审处理仍然不服的;
5、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控告的;
6、 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控告,并已提出执行异议的;
7、 认为本辖区内公安机关、本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 须提交材料
1、 申诉书。(提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申请人真实的电话和联系方式;申诉请求写明:对该决定、判决、裁定不服,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 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复印件;民事、行政执行违法监督的,需要执行异议书及法院答复材料;
3、 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案件当事人,须提交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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